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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与发明人王某专利奖酬纠纷案

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两项专利“一种小屏幕文字处理设备中的显示方法”和“电子打字机”的唯一发明人。某公司使用这两项专利技术制造的MS2400、MS2401、和2401H型打字机,累计销售额约12亿元。

1993年5月,王某在调离某公司半年后,与某公司就支付专利报酬事宜达成协议,有关内容为“王某本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得到自己合理的报酬1993年12月31日前解决”。1993 年9月,某公司就2400机的科研成果向王某支付了“科技奖金”17万元。根据某公司同时向2400机其他主要发明人支付奖金10万元等证据,北京市专利管理局认为,这17万元科 技奖金中,包含有就2400机中实施专利向王某支付的专利报酬7万元,相当于每台2400机 向王支付专利报酬7.78元/台,但某公司未就2401、2401H型机使用专利技术向王某支付 专利报酬。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情况

在某公司未依法向发明人支付2401、2401H型机实施专利报酬的情况下,综合2401型机较2400型机功能增加、售价提高的正面因素和2401机功能增加、专利技术所占份额下降的负面因素,经计算,正负因素的影响相抵。故认为,可用2400型机的单台付酬额,作为2401及24 01H型机的付酬额。据此,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作出了某公司应向发明人王某支付实施专 利的报酬37万元的决定。北京专利管理局成功地调处了这起国内最大的专利奖酬纠纷案。某集团总公司向专利发明人王某支付专利实施报酬37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调处决定均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案件在国内同类专利纠纷案件中涉及金额最高。

本案评析

本案是关于专利奖励和报酬的纠纷,本案中主要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什么样的权利的问题。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属于该单位。所以,在本案中虽然是王某发明的这一专利,但是其专利权应该归属于其所属的单位。但是,在我国专利法中同时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如果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