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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公司诉中国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英特尔(美国)公司诉威盛科技有限公司、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英特尔(美国)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公司,其主营业地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来拉市。1998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对名为“具有选择处理器状态再初始化的电插脚的多态微处理器”的发明授权,专利号为ZL92111283.1,专利权人为英特尔(美国)公司。

新一代微处理器较其前代微处理器更加高效,而为新一代微处理器编写的软件通常致力于匹配新一代微处理器的功能和容量。但是,计算机用户在获得新型微处理器时,通常不愿意放弃现有的为前代微处理器编写的软件。事实上已有软件能够满足计算机用户对某些用途的需要。因此,微处理器的设计应兼容已有软件。

为保证已有软件能够用于新一代微处理器,一些微处理器在设计上能够支持多种工作方式,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具有前代微处理器的工作性能。这些多态微处理器能够以一种原始工作方式初始化,继而转换到一种较新的工作方式。

为实现上述功能,本案专利发明是一种能够快速有效地在各种工作方式之间转换并同时有选择地保持所选存储单元内容的微处理器。根据本案专利,微处理器通过外部电插脚接受指明工作方式转换的电子信号。据此,微处理器再初始化以便实现工作方式的转换,同时,所选存储单元不会再初始化。

本案专利使微处理器能够快速有效地在各种工作方式之间转换,而无需将所选存储单元的内容写入或保存在存储器中。因此,本案专利避免了为将所选存储单元写入主存储器的时间上的浪费。

英特尔(美国)公司诉称:2001年,英特尔(美国)公司发现威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成立的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侵犯了而且持续侵犯英特尔(美国)公司对本案专利的专有权。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进口、许诺销售和(或)使用威盛C3和Cyrixiii威盛处理器以及在台湾和包括北京在内的中国其他地区对本案专利中的发明的实际使用。

英特尔(美国)公司又称:二被告侵权行为给英特尔(美国)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开发本案专利技术,该公司作了巨额投入,用于专利技术的开发和营销,本案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构成原告的主要营业收入,对原告收回投资至关重要。

据此,英特尔(美国)公司提出了诉讼请求:认定二被告侵犯英特尔(美国)公司拥有的中国专利ZL92111283.1的专有权;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万元和本案相关费用以及公开致歉、消除后果等。

本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专利侵权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要件以及专利侵权的处理和责任方式等多个问题。

首先,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以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依据此规定专利权人有以下的权利:1、专利实施权。(1)产品专利的实施权。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地制造按权利要求书所描绘的产品。这里的制造应有特定的含意,它仅指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批量制造行为,非商业目的制造不属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之列。如某人制造专利产品为生活目的使用或赠送他人,此种行为虽未经专利权人认可,但不视为专利侵权;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指享有独占地应用该专利产品于产业上的权利。他人在其产品的任何一部分使用专利产品,需经专利权人同意。如果该专利产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用途,不论用它的哪种用途,也不论使用的次数,均需经专利权人同意;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许诺销售,又称提供销售,就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专利法的这一修改,首先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相吻合,其次有利于制止即发侵权。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防止可能造成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经销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即为获取利润进行的商业行为。这种独占权仅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第一次转移的行为,专利产品的出售方只能是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其他人。至于专利产品所有权第一次转移后,他人再经销专利产品的行为,无需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自己经销或许可他人经销的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专利权人的独占销售权即用尽;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即从境外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的权利。

2)方法专利的实施权。使用专利方法权。使用专利方法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使用自己的专利方法制造某种专利产品或解决某种技术问题的权利。通过举证倒置的方式来证明侵权人是否侵权。销售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权。许诺销售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权。使用专利方法的直接获得的产品权。专利进口权,也就是方法专利权人进口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其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①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有效的专利;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③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④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是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包括两类,一类是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另一类是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是一个行政机关,主要管理专利事务,它主要行使的是行政职能。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这是直接而有效的制止侵权的方式,即责令侵权人不再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赔偿损失。对于由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使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公正、合理,对于侵权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为:首先,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其次,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消除影响。对于因侵权而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信誉方面的损害,侵权人还有责任消除其不良影响。

2、行政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侵权。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