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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商标异议案

案情

异议人:陆某

被异议人: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姚树峰中医内科诊所

1992年5月5日,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姚树峰中医内科诊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保健鞋垫、保健袜垫商品上注册“太和”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太和”商标,并在第422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间,异议人陆某对该“太和”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被异议商标“太和”为安徽省一县名,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太和医室”为河北武安县县城三街姚氏于咸丰末年所创。“太和”意为愿普天下的人平和安舒、健康长寿。自初创后,历代传人秉承家技,宏扬发展,成就斐然。“太和医室”在西安等地颇有影响,并有专题报导,其“太和”的含义已大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故请求给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太和”一词在辞海中有多种解释,其中第一解释为“中国哲学术语”,原出《易·乾·象辞》:“保合太和,及利贞”,即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被异议商标“太和”正是取自于此意。“太和”商标的上述含义已强于作为行政区划的“太和”县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2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故异议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76984号太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对于这项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态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是一个为社会所通用的名称。利用这种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以之作为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从而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同时地名是大家的,不应为某一生产者所独占。禁止地名作为商标是各国商标法的通例。但如果是我国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并非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用作商标。当然该地名是否能被核准注册,还需考虑其他条件。例如,茅台为贵州遵义的一个镇名,但茅台为驰名商标,故以之注册商标,可能构成欺骗性(参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第(2)项内容),不能注册。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则可以用作商标。这在英美法法上称为商标具有“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我国商标法则用其他含义代替(《商标法》第8条第2款)。当然这儿的其他含义应当强于地名的含义,即构成商标的词组是已经独立存在的,且含义是明确的。本案中的太和商标即属于此种情况。太和虽为安徽省的一个县名,但其作为县名的含义与太和所含的愿普天下之人平和安舒的含义相比较,后者的显著性更为突出。

同时如果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省辖市名称的拼音字母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如“BEIJINGSHENZHEN等。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如等。但如地名与其他文字共同构成有其他含义的词组的,不在此列,如甲桂林等。

(三)、我国由于基于历史原因,在1993年《商标法》修订前并未限制用地名注册商标,因此已存在一大批地名商标,如北京牌电视,青岛牌啤酒等,而且这些存在的地名商标确已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的区别作用,为了维护已经存在的经济秩序,《商标法》第8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