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案情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提出理由为,本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签辩理由为,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本案处理情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本案评析  

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近年来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目前,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但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程度看,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况且,两商标同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和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

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