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驰名商标的其他保护

1)禁止作为商号使用。有些企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且不规范的使用,引起公众误认,造成混淆,影响驰名商标的信誉。因此,禁止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2)放宽对驰名商标注册上的显著性要求。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的标识,必须具备显著性,才能实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具备显著性是对商标标识的基本要求。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征,能被相关公众熟知,即使不具备显著性,但随着其广泛使用,消费者也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许多国家商标法都放宽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3)反淡化制度。淡化是指减少、弱化驰名商标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关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商标商誉的行为。如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作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用作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丑化驰名商标等行为。淡化行为造成的侵权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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