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印制单位资格的,承接印制商标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和印板、模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行政处罚。

2、商标印制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业务及未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3、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以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应于没收,还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4、由于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处理,并可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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