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许可合同

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当地县以上工商管理机关存查。未备案的,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影响合同效力。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

4、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

1)许可方的权利义务。许可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使用费。主要义务是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允许被许可方使用注册商标;监督被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保持商标有效性,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申请注销。

2)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是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主要义务是:支付使用费;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方的名称、商品产地;未经许可方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案例



[1] 1)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商品种类和名称;(3)使用费及付费方式,合同的有效期限;(4)被许可销售商品的范围;(5)使用许可方式;(6)许可方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7)被许可方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8)违约责任;(9)争议的解决方式;(10)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