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

我国已参加了《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按照此规定,可以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

1、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1)申请人的条件。按照《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作为成员国,国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2)国际注册以国内注册为基础。即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国内申请完全一致。

2、国际注册程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本国阶段。申请国际注册的申请人首先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其形式审查,并办理手续费等其它事项。(2)国际局阶段。由我国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注册,并将申请书寄往国际局。经国际局审查后,将该商标予以注册,并发给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国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审定,并作出不予保护的声明。若在一年内未作出该声明的,则该商标就在指定国产生效力,保护期限为二十年。

依照《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比传统的逐一国家注册,简化了注册程序,减少了注册费用,是商标获国际注册的较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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