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最早的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一般称之为法国《商标法》。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又出现了关于商标方面的国际公约,最早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后又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公约。

四、我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以后,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和1935年、1938年颁布了自己的商标法及其修改法。其法律条款大多是取材于外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93年和2001年,为了加强以商标权人的保护,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国际商标制度接轨,我国分别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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