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利权的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五、专利的复审

专利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重新审查[s1]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进行复审,期限是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的复审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理由成立,批准复审请求,撤销原决定;另一种是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理由不成立,因而作出维持原决定,驳回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案例


 [s1]《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