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国人

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这些人享有国民待遇,在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享有与中国单位和个人相同的待遇,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1、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公约;2、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的协议;3、其所属国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但双方在专利申请方面给予对方国民互惠原则

此外,我国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办理。”此条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采取的是强制代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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