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尚不健全,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都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所播放的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使用,但要支付报酬。此外,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也就是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无需征得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摄制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投资多、制作过程复杂,电视台对这类作品的使用,必然很大地影响到其票房收入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电视台要播放该类作品或者制品,都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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